据悉,2020年3月海某公司伪造供销合同复印件,法院:严惩不贷,海某与李某签订《供销合同》,约定海某将向李某购买多条全自动口罩生产线。
2021年3月,海某以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双方《供销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在诉讼中,海的公司提交了一份供销合同副本作为证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海某提交的《供销合同》复印件是伪造重要证据,决定对海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后海某公司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准予。
然而,2022年8月,海某公司再次起诉李某公司,要求终止双方《供销合同》,李某公司退还货款。在本案中,海某提交了同一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作为前一案件的证据。然而,在海某提起诉讼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海某因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而撤诉。因此,该公司反诉称,该公司应赔偿其律师费的损失。
对于某公司的反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案中海某提交《购销合同》复印件的虚假证据已被法院处罚,海某在本案中仍提交了虚假证据。本案提起诉讼后东莞证据调查公司东莞分离小三公司,海公司未支付诉讼费用,导致案件被驳回,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了李某被动应对诉讼的诉讼负担,因此支持李某主张海某应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的主张。海某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海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律师费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实诉讼行为,当事人有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履行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的,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予以处罚, 对另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
记者 王磊 记者 袁晓燕
来源 |羊城晚报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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