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处罚告知书[2019]4090号
承办方:东莞市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金凤凰第二工业区广源物流城B区2栋3楼320号
法人代表:林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E9NL60
2019年9月17日东莞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跨境电商货物,出境货物舱单号为51。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含有下列未申报货物:
1. 带有“Christian Dior”标志的手提包一个、鞋子4双;
2. 45块标有“DELL”标识的电池;
3. 带有“COACH”标志的手提包310个;
4. 52个带有“BALENCIAGA”标志的手袋和21双鞋子;
5. 176双标有“DR.MARTENS”标志的鞋子;
6.带有“GUCCI”标志的10个手袋、18双鞋子、40条围巾及31件衣服;
7、446双标有“UGG(图形)”标志的鞋子;
8、254双标有耐克钩形标志的鞋子;
9. 23双标有“VANS字标”标识的鞋子;
10、带有“SAMSUNG”标识的耳机2945副;
11. 带有“Rimowa Logo”标识的行李箱一个;
12、266件带有“OFF-WHITE”标志的服装;
13、标有“LV”或“LOUIS VUITTON”标志的87个手提包和107条围巾;
14. 79个带有“A图形”标志的车辆标志;
15. 40个带有“H图形”标志的车辆标志;
16.标有“HONDA”标志的汽车零部件12件;
17. 336 个带有“大众和图形”标志的车辆标志;
18.带有“SKODA及图形”标识的车辆标志190个;
19. 24只印有“YSL graphic”标志的手提包;
20. 40个带有“PORSCHE和图形”标志的汽车标志;
21. 120个带有“福特及图片”标志的汽车标志;
22. 50个带有“丰田标志”或“LEXUS(标志)”标志的车辆标志;
23. 21个带有“NISSAN和图形”标识的车辆标志;
24、带有“四环(图形)”标志的车辆标志440个;
25. 8块标有“ALIENWARE”标志的电池;
26.标有“hp and graphics”标识的电池:16块;
27. 80个带有“宝马和图形”标志的汽车标志;
28、392个带有“梅赛德斯·奔驰三角星(图形/3D)”标志的汽车标志;
29.80个带有“CITROEN”标志的汽车标志。
上述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2510元。
商标权人克里斯汀迪奥服饰有限公司、戴尔有限公司、科赫公司、巴龙查盖公司、马丁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古驰奥古什股份公司、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耐克创新公司、范斯公司、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里莫瓦有限公司、Off White LLC、路易威登马利蒂尔(法国)、本田技研工业公司、大众汽车公司、斯柯达汽车公司、伊夫圣罗兰汽车公司、保时捷汽车公司、福特汽车公司、丰田汽车公司、日产汽车公司、奥迪汽车公司、戴尔有限公司、惠普企业有限公司、宝马汽车公司、戴姆勒汽车公司、雪铁龙汽车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向我国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经调查,我海关认为文锦渡海关对东莞市港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货物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上述货物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Christian Dior”、“DELL”、“COACH”、“BALENCIAGA”、“DR.MARTENS”、“GUCCI”、“UGG(图形)”、“Nike钩图形”、“VANS字标”、“SAMSUNG”、“Rimowa标志”、“OFF-WHITE C/O VIRGIL ABLOH”、“LV”、“LOUIS VUITTON”、“A图形”、“H图形”、“HONDA”、“VW及图形”、“SKODA及图形”、“YSL图形”、“PORSCHE及图形”、“Ford及图形”、“Toyota图形”、“LEXUS(图形)”、“NISSAN及图形”、“四环(图形)”、“ALIENWARE”、“hp及图形”、“BMW及图形”、“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登记注册的“CITROEN”商标侵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行为。
电话:130-111-111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汇业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