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全能调查----不成功,不收费
东莞证据调查公司 “徐福记”牌草莓酥蜜桃酥被判不正当竞争
2023-09-27 10:22

在东莞旭记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泰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中东莞私人侦探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东莞旭记食品有限公司未能举证其生产的草莓酥饼、桃酥饼为知名产品,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人上海泰尚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混淆。 据此,上海高院认定被申请人使用的草莓蛋糕、桃子蛋糕的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东莞市旭记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东莞证据调查公司 “徐福记”牌草莓酥蜜桃酥被判不正当竞争,维持原判。

2005年,东莞市旭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上海泰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草莓酥饼、桃子酥饼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为由,对上海一号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与其产品的装潢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上海泰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销毁同类产品包装袋,并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人民币3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经商标权人东莞市旭富士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东莞证据调查公司,使用“旭富士”文字商标,开始生产、销售草莓蛋糕、桃子蛋糕两种产品,分别于2001年7月和2003年8月。 ,并于2004年对两款产品的内包装进行了修改。 上海泰尚食品有限公司自1997年起生产、销售“泰尚”牌草莓酥、桃酥,与原告产品的新版内包装袋相比,被告两家公司目前使用的内包装袋产品在尺寸、色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方面与原告产品相似,但商标标志及图文框架存在差异。 花形、框内图案底色、产品名称字体等均与原告相应产品不同。 原告也无法证明其产品构成知名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东莞市旭记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判决并无不当。 上述两种产品的内包装袋虽然尺寸、色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与诉求中的不同,但大同小异,但在花型上存在差异。图片、文字框的形状、框内图案的背景颜色、产品名称的字体; 并且两者的商标、标志完全不同,没有证据表明两者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混淆。 事实。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东莞旭记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