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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的房产归属是《离婚协议》
2023-09-28 10:14

离婚后,尚未转移的财产的归属是离婚协议书还是继承权说了算?

近日,王女士因房屋过户一事,带着两个儿子和前夫的母亲告上法庭。 法院会作出什么裁决?

案例回顾

离婚后丈夫病逝,未转移财产引发纠纷

王女士与唐先生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1日,两人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办理了房产证。

2017年12月6日,王女士与唐先生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此后,王女士实际占用并使用了涉案房屋。 但由于唐先生身体状况不佳,直至2019年7月16日唐先生因病去世,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处理完唐先生的后事后,王女士请唐先生的母亲卢女士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卢女士担心涉案房屋过户给王女士后,两个孙子未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不愿提供协助。

最终,王女士将两个儿子和卢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继承人应协助办理转让事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惠君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与继承权的关系。

经审查,王女士与唐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真实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查发现离婚后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的房产归属是《离婚协议》,唐先生与卢夫人存在母子关系,因此卢夫人是唐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但涉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唐先生的两个儿子均承认涉案财产属于王女士,并同意协助她办理手续。 但卢女士并未主张继承权,故此案应按照离婚协议书处理。 涉案房屋已过户给王女士。

综上,法院判令三被告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法官称:产权变更应尽早登记

当离婚协议书确认有效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治疗完成后东莞小三调查,属于男方的部分将成为他的遗产,继承人将有权继承属于男方的部分财产。 虽然该财产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但通过离婚协议确定归女方所有,不再属于男方。 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财产。 因此,即使陆夫人主张继承权,也不会得到支持。

李慧君法官提醒东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 除无效情形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协议确定产权归属。 由于我国实行产权登记公示制度,协商变更产权的夫妻应及时依法登记并公示产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