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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私家侦探: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
2023-12-30 20:14

东莞市私家侦探: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司法厅于11月制定试行《办法》经过广泛研究和论证,2017年。 自2月1日起生效。 审判《办法》实施以来,省司法厅不断加强对各地涉律师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通过强化培训和日常指导,全省投诉处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考虑到《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1月31日到期以及以下两点原因,省司法厅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行政职能下放。 2020年3月,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司法厅委托各市实施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相应的投诉处理工作也应由各市负责办理。 这不符合《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是结合试行《办法》实施后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东莞婚外情调查 ,以及一些与实际操作不符的情况。 例如: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还存在一些所谓的“市政办事处”。 对此类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实际上仍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处理。 这与《办法》试行时要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相关投诉的规定不一致。 此类问题在本次修订中得到了改善。 《办法》印发后东莞调查取证事务所,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试行《办法》对《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办法》延续了《办法》试行的基本框架,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或完善,力求更加科学、可操作。

一、根据司法部规定,为体现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新增一句:“申诉人对律师协会的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就同​​一投诉事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参照第八条)。

二是考虑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实际情况,新增一句:“投诉涉及的执业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原执业地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原执业地的,现司法行政部门将予以协助。” 第九条规定,明确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后投诉处理的职责分工。

三是为了保证投诉处理案件的公平、公正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新增规定,作为第十五条:“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主动回避。”

四是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新增规定:“在调查过程中,投诉处理部门可以指导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因投诉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时间不限。”纳入投诉处理期限。” 第二十条鼓励通过调解解决案件。

五、根据党规矩的有关规定,新增内容:“被诉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应当通报其党组织”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现行政处理与党纪处理的有机衔接。

另外,结合工作实际,对投诉材料的受理、处理、不予受理、委托调查时限的计算、相关人员配合调查、中止调查、投诉处理结果的决定等,对报告处理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确保更加符合工作需要。 同时,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处罚公告、法律援助律师投诉处理等新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分析

(一)除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投诉外,还有哪些渠道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引导投诉人向被投诉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律师协会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和纠正律师执业中违法违规行为,调解律师与委托人执业中的纠纷; 认为需要对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罚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举报。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涉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时如何分工?

东莞市私家侦探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申请人执业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以及涉嫌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投诉,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