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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侦探: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
2024-01-14 18:49

东莞侦探: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不成立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配合调查。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拒绝对党俊清调查取证取证,是因为党俊清没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 但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手段之一,而非唯一的手段。 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利不存在冲突。

对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党俊清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导致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有义务保密,如有泄密,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9)豫9001行初54号

原告:党俊清,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

被告: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

原告党俊清认为,被告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讼期间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安局)拒绝向律师调查取证。 其行为违法,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将起诉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被告济源人力资源2019年11月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由李小龙法官担任庭长,人民陪审员李艳霞、陆传静组成合议庭。 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党俊清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超、张晨晓,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彦波、石莹莹出庭受审。参与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7日驳回原告党俊清律师对相关案件的调查。

原告党俊清诉称,2019年9月17日,其受本所委托向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查支付给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退款等情况。侯世波死后保安局。 本案中,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检查其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专项调查证明等手续后,要求其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理由是其在陈述案情之前,他没有直接权力调查取证。 并下发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取证的,可以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与其执业活动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自查调查取证权利。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未取得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为由,驳回了其调查申请,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故请求确认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7日驳回其调查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原告党俊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1、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证明其是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原告资格。

2、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与杜秀英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代理合同。

3、杜秀英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2019年9月16日杜秀英与任文刚律师制作的约谈笔录。 5、杜秀英身份证复印件。

6、侯世波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人事代理合同(两页)。

7、杜秀英、侯世波结婚证复印件。

8、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依法从济源市民政局调取侯世波、杜秀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上述证据综合证明,2019年9月16日,杜秀英与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向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杜秀英应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费等事宜。丈夫侯世波去世后。 因与侯世波之女侯薇薇发生纠纷,金某等费委托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指派党君清、任文刚两名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律师对案件有一定了解,认为应先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死亡后发生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金返还的具体金额杜秀英的丈夫侯世坡,然后进一步调查。 上述款项是否已被他人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