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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遇取证调查
2023-10-12 17:44

东莞外遇取证调查鉴于我国尚未实施《执行法》,相关执行指导文件以各地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执行规范的形式呈现。 它们缺乏系统性规定,数量众多且杂乱,法官、律师和有关各方都需要寻找具体的适用范围。 给标准化的时候增加了很多难度。

基于此,我们在现有公开检索渠道的基础上,对各地各级法院发布的执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够增加读者查找和适用各地执行规范性文件的便利性。

同时,由于各地法院签发的执行文书时间跨度较长,检索渠道有限。 若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敬请读者及时指正。

关于印发《案件使用侦查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发[2017]200号,2017年10月31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合法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使用侦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运用侦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保证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够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相关信息,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逃避执行行为依法制裁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结合我省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间,申请执行人特别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的被执行人。 调查。

第二项调查令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户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械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资金及其他有价证券、拆迁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的对外请求;

(四)调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物的证据;

(五)调查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情况。

第三条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以及其他被执行人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被执行人为债权人等的情况,可以通过调查令进行调查。 律师可以调查。 凭调查令无法取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回。

第四条 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调查令所出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便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时与执行法官沟通,说明理由。 执行法官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据职权自行收集证据; 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调查令协助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二)受托人能够自行调查、收集;

(三)与本案执行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立案调查的。

第六条 申请调查令,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申请书应当载明律师身份、被调查个人或者单位名称、要求调查取证的证据名称、申请调查取证的目的、律师有困难的理由未经法庭调查而自行取得证据等

(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详细说明。 如果申请书中仅载明“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供调查,人民法院不会予以签发。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调查令申请后,执行法官应当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请求调查证据的范围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然后决定是否发布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下达调查令。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律师提交申请时当场作出决定。 执行调查令由执行主任签发。